The Constitution of DCSSA was born in Term 1998~1999. It was then modified by the DCSSA Term 1999~2000 on Sept. 9, 1999, which is also the current version. What you see below is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draft 1999~2000). It also has an English version.

To further specify how to abide to the DCSSA Consitution, DCSSA Oversight Committe unanimously approved the decision of establishing a Resolu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which explains detailed specifics when applying the Constitution. The first draft of the Resolution was born on June 21, 2000.

杜克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 章程

总 则

  • 杜克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是由在杜克大学的中国学生,学者及教职员工组成的非赢利性互助服务组织。
  • 杜克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旨在为会员服务,加强会员间联系增进会员与周边社区以及杜克大学校友等的交流。
  • 杜克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实行以民主为最高准则的管理体制。

会 员

  • 会员资格:在杜克大学系统 ( 包括杜克大学各学院,系,医学中心及其它附属机构。) 的中国学生,学者,研究人员,教师及其它在杜克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会会员,享受本会权利,承担本会义务。
  • 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享有平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会员有权监督质询执委会和监委会的工作。会员有权参加联谊会各项活动。会员应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联谊会作出贡献。
    组织和机构
  • 联谊会会员大会
  • 联谊会会员大会是联谊会最高权力机构。联谊会主席有权召集会员大会,并应于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前向会员发出通知。监委会亦有权依据第八条招集会员大会。 大会可以以电子形式召开。如以现场大会方式,大会应在杜克大学校园内或校园附近以合理方便的时间及地点召开。
    联谊会成员有权对主席和执委会成员进行监督,并可依照第九条召开会员大会。

(二)主席及执行委员会

  • 杜克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依第九条选举产生。主席任期一年 ( 当年五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可连选连任。
    主席应接受监督委员会 ( 监委会) 的监督。
  • 执委会是联谊会日常行政机构,应不少于五人 ( 含主席) 。
  • 执委会成员应由主席任命,对主席负责,并在监委会备案。主席有权撤换执委会成员。
  • 主席撤换执委会成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监委会及会员并于四十八小时内向监委会 提出一详细书面报告,解释原因。
  • 当执委会成员少于五人时,主席应于七日内任命增补人选。
  • 主席及执委会负责联谊会日常工作,组织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实现联谊会之宗旨。
  • 主席应负责每年新生的接待工作。
  • 主席在校外代表联谊会与其它个人和组织交往,应随时向监委会 报告重大事宜的决定。
  • 除非经会员大会批准,主席 ( 及其他任何人) 不得代表联谊会参与政治活动。 主席本人不得兼任 财务主管 。
  • 主席应于每年十二月及换届后三十天内各公布一次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 当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代理主席代行其职权。

(三)监督委员会

  • 监督委员会 ( 监委会) 是联谊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及立法机关,负责监督主席及执委会的工作和联谊会章程的起草、修改及监督工作。
  • 监委会享有对联谊会章程的解释权。
  • 监委会成员不得兼任执委会成员。
  • 监委会应由三人组成,实行多数决定制。监委会成员应由选举产生。选举应与主席选举同时举行,任期一年 ( 五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可连选连任。
  • 监委会有权随时了解主席及执委会的工作情况,要求主席向其汇报工作。主席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其汇报工作。
  • 监委会有权召集会员大会 ,并应在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内发出开会通知及提案。
  • 监委会不得干预主席及执委会日常工作。
  • 当会员大会罢免主席后,监委会应代行主席及执委会工作。
  • 百分之十五以上会员(不得少于三十人)可联合要求召集会员大会。监委会应于联合提议后三十天内召开大会并于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内发出开会及议案通知。

选 举

  • 联谊会选举以民主、公平为原则,执行过程公开透明
  • 选举应于每年一月至四月十五日间进行。监委会负责选举的组织工作。如监委会成员参与下届选举,应自行回避。监委会应至少于选举前三十天公布选举时间安排,选举前七天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竞选声明以及候选人简介。
  • 监委会应采取合理可行的方式将选举安排通知尽可能多的成员。
  • 监委会应采取合理方式投票选举 ( 包括电子投票) 。
  • 候选人应在选举前两周向执委会提出书面竞选声明。
  • 联谊会主席经选举产生,选举后得票最多者当选。如有一人以上得相同最多票,应于七日内对得相同最多票者进行第二轮投票。
  • 监委会成员选举应与主席选举同期举行,得票最多的三名候选人当选。如因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导致无法确定监委会成员,应于七日内对得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

投 票

  • 联谊会投票实行保密原则。未经投票人允许,投票主持人不得对外泄露投票内容。
  • 以下事宜应由会员大会投票,并由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员(但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五的全体会员)同意通过。
  • 1) 修改章程
  • 2) 罢免主席及罢免监委会成员。
  • 如无特别规定,其它事宜只需投票会员半数(但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五的全体会员)通过即可。
  •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代理投票人应于投票前将书面委托书交给监委会。会员可在选票上注明弃权。弃权票应计如投票总数。
  • 本章程经由投票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但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五的全体会员)同意通过生效。

罢免

因下列原因可罢免联谊会主席:

  • 1 、主席日常工作严重失职;
  • 2 、主席因为其他原因致使其留任将对联谊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原因包括严重犯罪、财政严重不明、严重干预选举的民主、公平地进行等情形。

因下列原因可罢免监委会成员:

  • 1 、当发生主席罢免条件时,监委会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
  • 2 、主持选举时严重徇私舞弊的;
  • 3 、其它严重失职行为。

财务制度

  • 联谊会财务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 联谊会特设财务主管一名,由主席提名,经监委会批准。财务主管应向主席负责,并随时接受监委会查询。
  • 财务主管应保证健康的财务帐目。
  • 联谊会成员有权要求澄清联谊会的所有财务帐目。